2008年4月24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为你释疑
私自出卖保管电脑是侵权行为可起诉
杜宇

    李先生问:2006年我出国留学,将一台笔记本电脑交给朋友刘某保管。刘某因急需用钱,就把我的电脑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张某。2007年我回国得知情况后,要求张某返还被拒绝。请问,我应该怎样主张权利?
    本报释疑:张某从刘某处购得电脑时并不知其为无权处分人,因此,应认定张某具有善意。该电脑属于法律上的自由流转物,张某为取得电脑也支付了合理的价格,并且已经受让了该电脑的占有,此外,刘某与张某的买卖行为在形式上没有瑕疵,不存在无效、可变更、可撤销及效力未定的理由,所以,根据我国《物权法》第106条之规定,张某取得电脑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,依法享有该电脑的所有权,你不能向张某进行追索。
    至于刘某出卖电脑的行为,构成对你财产的侵害,属于侵权行为;另外,你与刘某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,刘某负有妥善保管电脑的义务,其未经你的同意擅自出卖,属于违约行为。因此,你可以刘某为被告,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,以维护自己的权利。